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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温馨提示
来源:银川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09-02 08:25:35


  今年入夏以来,一些地方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多发,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发布以下温馨提示。

  一、集中供餐单位要重点防范细菌性食物中毒和菜豆中毒:集中供餐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主要分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和菜豆(又名刀豆、四季豆、梅豆)加工不当引起中毒两种情况。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食品及其原料受到致病菌污染,或没有充分加热杀灭致病菌;菜豆中毒的主要原因是烹制时间短,未能破坏菜豆所含的天然毒素。为此,特别提醒供餐单位要严格食品卫生管理,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一是搞好加工场所卫生,生熟分开,减少食品污染环节;二是对于容易被致病菌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如肉、蛋和水产品等要彻底加热后食用;三是菜豆烹制时应将全部原料烧熟煮透,确保足够的加热时间。

  二、家庭聚餐要防范误食被农药、鼠药污染的食品和有毒植物:主要原因是农村群众家宴误食被农药和鼠药污染的食品以及误食有毒植物。今年以来,云南、新疆、广西等地因误食毒蘑菇、野芹菜等有毒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时有发生,而且死亡率较高。因此,特别提醒家庭聚餐要注意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蔬菜水果要充分浸泡清洗,不要采摘食用野蘑菇等不明植物,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如果不慎误食了农药污染蔬菜水果或有毒蘑菇和野菜,要及时送医院就诊。

  三、熟食卤菜制售者应严格管理亚硝酸盐:主要原因是在加工卤制畜禽肉类时超量添加亚硝酸盐,或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因此,特别提醒熟食卤菜制售单位应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设置专门场所保管亚硝酸盐,并严格标记和使用管理,防止误食误用。

  夏秋季节是食物中毒高发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发生健康损害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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