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卫发[2009]51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确保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厅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卫生党工委、卫生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我市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局的政务督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
充分认识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务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执行力的有利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因此,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务督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要把政务督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明确政务督查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主要任务。对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厅重大决策、文件的执行情况、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卫生党工委、卫生局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工作重点。要把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厅和卫生党工委、卫生局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的首位。对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都要及时组织督查活动,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办理结果。
三、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一)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对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厅重大决策部署,卫生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卫生党工委、卫生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分管领导负总责,相关处室具体落实。日常督察工作由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负总责,综合处具体落实。
(二)建立报告制度。市委、市政府、卫生厅发布的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厅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月底或季度末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卫生党工委、卫生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每季度向卫生局主要领导和局长办公会议汇报情况。卫生局主要领导的批示件要按照批示要求的时限及时进行督查、落实。
(三)建立通报制度。卫生局综合处对各处室贯彻落实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进行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四)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综合处要与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厅督查室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
四、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
要全面开展各项政务督查工作。综合处要根据卫生局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结合市委、市政府和卫生厅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督查工作方案,按计划实施。在认真做好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文件、决定事项、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落实的同时,还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要求,抓好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按照绩效考核办法要求,抓好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按照年初下达的自治区效能目标考核任务,抓好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按照民情、民意,抓好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五、进一步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方式
(一)加强组织协调。要根据督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及时制定督查任务完成计划,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督查工作最佳效能。
(二)改进督查手段,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督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找准问题症结,防止督查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及时总结经验。督查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督查情况的研究,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反馈。深入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促进存在的问题加快解决。
六、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
(一)增强督查工作力量。要从督查工作的需要出发,充实、稳定督查队伍,配齐配强督查工作人员,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政策水平和事业心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督查工作正常开展。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自觉办好督查事项,在卫生系统形成上下畅通、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督查工作格局。
(二)支持督查工作开展。为使督查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要在办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手段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在阅读重要文件、参加重要活动和会议、跟随领导下基层等方面创造条件。要赋予督查机构相应的协调权、建议权、处置权、问责权,树立必要的权威。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