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银川市三区范围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许可,并对许可的中医坐堂医诊所依法给予注册。
三、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四、从2012年1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按照中医诊所的准入程序,参加一年一度的民营医疗机构法人资格考试,予以设置许可,依法给予注册,予以年检。
五、对2011年7月30日前准予进行药品零售企业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的单位直接纳入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许可。
六、在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受理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许可事项转入2012年民营医疗机构法人资格考试范围。
七、银川市卫生监督所对批准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八、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协调配合,畅通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的有关信息,加强督导检查,做好总结和评估工作。
九、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doc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中医 坐堂医 通知
抄送:自治区卫生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
银川市卫生局综合处 2011年8月22日
共印8份